(2015)上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廖礼新申请执行李红星、简小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礼新,李红星,简小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廖礼新,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红星,男,汉族。被执行人:简小花,女,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上敖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李红星、简小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红星、简小花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红星、简小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李红星、简小花在银行存款77304元及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敏然审判员 袁水福审判员 龙小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美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