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中民三终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夏XX会与范XX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XX,范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中民三终字第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XX,女,1981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嘉兴,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XX,男,1968年11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富祥,屏边县司法局兴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夏X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屏民一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屏民一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夏XX。审 判 长 李彦斌审 判 员 李 涌代理审判员 李秀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许东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