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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中民三终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夏XX会与范XX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XX,范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中民三终字第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XX,女,1981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嘉兴,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XX,男,1968年11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富祥,屏边县司法局兴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夏X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屏民一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屏民一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夏XX。审 判 长  李彦斌审 判 员  李 涌代理审判员  李秀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许东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