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庆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庆民初字第33号原告陈某,经商。被告沈某,经商。原告陈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秋玲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秋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方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