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唐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王合秀与陈同宝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合秀,陈同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唐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王合秀,女,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执行人:陈同宝,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唐县。本院在执行王合秀与陈同宝债权纠纷一案中,王合秀与陈同宝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县人民法院(2014)唐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万敬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