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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姜萌萌与李杰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姜萌萌,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李杰,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姜萌萌与被执行人李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婚生女李婉晴按照判决规定归申请人抚养,被执行人已将李婉晴交换给申请人,2014年10月及11月抚养费4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事项完毕,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李民初字第199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桂文全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乔培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