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一中民二终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大刘堡村村民委员会与赵福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福利,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大刘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二终字第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福利,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大刘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大刘堡村。法定代表人刘春贵,村主任。上诉人赵福利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大刘堡村村民委员会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二初字第6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福利于2015年2月6日以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大刘堡村村民委员会另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福利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福利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兆青审判员  王纪祥审判员  陈清芳二0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同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