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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郑兴绿申请执行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兴绿,杨华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郑兴绿,男,汉族,1966年8月24日生,个体户。被执行人杨华胜,男,汉族,1960年11月12日生,个体户。郑兴绿申请执行杨华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兴绿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杨华胜给付借款1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釆取执行措施,已经依法执行了被执行人杨华胜30000元借款。现被执行人杨华胜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宁执字第10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马文品执行员  史 春执行员  刘佳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艾小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