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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5号原告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城北工业新区华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杜加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将明土,公司法务部职员。被告北京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松兰堡村北,法定代表人张军洪,董事长。本院在审理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940元,减半收取47470元,由原告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长张珍审判员  沈东波审判员  高宝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