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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南宁市诚悦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十九冶集团(防城港)设备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诚悦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防城港)设备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90号原告南宁市诚悦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家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红鹰,公司业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钟世卫,公司业务经理。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防城港)设备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天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诚悦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防城港)设备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诚悦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防城港)设备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47元,减半收取10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应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