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海法执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南通市通宝船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宝船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海法执字第0023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福寿路***号。法定代表人:徐正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兵,江苏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宝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长江镇通江路***号。法定代表人:印均,总经理。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通市通宝船舶有限公司码头建设合同纠纷一案,因南通市通宝船舶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债务履行达成一致,鉴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执行员 汪朝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褚 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