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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刘娟与董浩、王斌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娟,董浩,王斌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第178号申请执行人刘娟,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董浩,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王斌武,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刘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浩、王斌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胶民初字第4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并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胶民初字第4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郑晓鹏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蔡仙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