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二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广西千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黄新练、黎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千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黄新练,黎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61号原告广西千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南站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刘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覃颖慧,广西大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新练。被告黎婷。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小松工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新练、黎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千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26.40元减半收取3063.20元,保全费2128.80元,合计5192元,由原告广西千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水妮人民陪审员 吴颖妮人民陪审员 唐耀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文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