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珙执字第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曾其贵与陈文刚、袁雪梅、王中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其贵,陈文刚,袁雪梅,王中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珙执字第231-1号申请执行人曾其贵。被执行人陈文刚。被执行人袁雪梅。被执行人王中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珙县人民法院(2012)宜珙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中付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长宁县花滩镇“花滩商贸城”的住房三套(即:6-1-101、6-1-102、6-1-501号)被执行人王中付负责保管被查封的房屋。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被查封的房屋,不得对被查封的房屋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祖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邓仕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