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商初字第2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国泰精细化工厂与滨州金日达物流中心、田秀梅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国泰精细化工厂,滨州金日达物流中心,田秀梅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商初字第2528号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国泰精细化工厂,住所地聊城市凤凰工业园纬一路东首。法定代表人翟书海,厂长。委托代理人孙庆新,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滨州金日达物流中心,住所地渤海三路黄河三路路口向北50米路东环宇物流中心院内。被告田秀梅,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田振兴,男,汉族。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国泰精细化工厂诉被告滨州金日达物流中心、田秀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4日诉至本院,诉讼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国泰精细化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国泰精细化工厂承担。审 判 长 胡 敏审 判 员 李 莉人民陪审员 晋学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金晓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