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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民初字第2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廖国英与黄小娟、黄志敏、黄萍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国英,黄小娟,黄志敏,黄萍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2301号原告廖国英,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蒋进,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立斌,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小娟,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黄志敏,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黄萍,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祥钦,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国英与被告黄小娟、黄志敏、黄萍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以取证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国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0元,撤诉减半收取5300元,由原告廖国英负担。审 判 长 林 敏人民陪审员 李 琳人民陪审员 吴惠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鲍玢宇(2014)晋民初字第2301号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