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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泰商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吴银金与吴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银金,吴美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商初字第129号原告:吴银金。被告:吴美金。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吴银金诉被告吴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银金在本院向其送达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间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彭成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洪东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