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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1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重庆久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张子花,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久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子花,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赵柱海,吴定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14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久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均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安平,重庆市渝北区人和法律服务所。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子花。委托代理人:黄树科,重庆众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晋川,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柱海。委托代理人:张安平,重庆市渝北区人和法律服务所。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定华。再审申请人重庆久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子花、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赵柱海、吴定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久顺公司申请再审称:张子花是静美清洁公司的员工,交通事故构成工伤,与久顺公司不构成雇佣关系;久顺公司向吴定华支付钱款是弄脏地面的补偿,不是雇佣其劳动;久顺公司与张子花等人应是承揽合同关系。久顺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张子花与久顺公司是何种关系是久顺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张子花虽然是静美清洁公司的员工,但其清洁道路是受工友吴定华邀约,工作时间是发生在下班时间,久顺公司没有举示相应证据证明张子花的清扫行为是在为静美清洁公司工作,久顺公司认为张子花受伤系工伤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从久顺公司与吴定华的约定看,久顺公司安排吴定华找人,清洗路面3-4次之后领取报酬1500元。由于该约定明确了报酬的领取需要提供新的劳务,所以久顺公司认为是弄脏地面补偿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清洁路面系简单劳动,并不需要专业技术,交付技术性成果,久顺公司与张子花之间应为劳务关系而非承揽关系。二审法院认定张子花因未穿戴安全衣帽自担10%的责任,久顺公司承担90%的责任并无不当。综上,久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久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傅 燕代理审判员 夏 曦代理审判员 吉守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