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合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友和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合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友和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605号原告深圳市合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与景田路交汇处合正名园二期五楼。法定代表人袁富儿。委托代理人董会莲,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宁凌波,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友和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时代金融中心22D。法定代表人詹玉湘。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宁凌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月17日,原告与被告就借款事项协商一致,建立了借款合同关系。具体内容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万元,期限2个月,自2012年1月17日至2012年3月17日。当天,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同时,原告通过建设银行深圳景苑支行向被告在建设银行振兴支行开立的账户以支票方式转账1000万元。借款到期后,原、被告协商一致对借款合同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2013年12月1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通知函》,要求被告偿还债务并清偿利息。并对借款合同约定内容进行了细化补充。具体为:1、还款日期变更为:2013年12月31日前;2、利息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一至三年短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标准支付利息,利息的起止时间为原告提供借款之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3、违约责任:被告逾期不还款的,被告赔偿原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交通费、执行费等维权成本及费用。被告法定代表人詹玉湘签收,且未提出任何异议。借款期限延长后,被告仍未能按期还款。2014年3月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法务函》,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被告法定代表人签收。但被告一直拖延至今仍未还款。无奈之下,原告只好聘请律师代为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截止2014年9月25日,被告已经结欠原告本息合共12209115.28元。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2209115.28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9月25日,具体以被告实际支付之日为准);2、被告支付原告为本案所承担的前期律师费用10万元及后续律师费;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庭审时缺席。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的上述借款、转款、发出签收通知函、法务函均属实。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借据、银行进账单、通知函、法务函、委托代理协议及付款资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原告向被告发放了贷款,当事人之间成立了借贷关系。原告支付了借款,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还款,被告没有按时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借据没有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还款,应当按照支付逾期利息,对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发出的经被告签收的通知函、法务函非合同,仅能表示被告收到原告的催收通知,不表示被告承诺通知函、法务函提出的变更合同的意思表示。故原告主张律师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友和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合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1-3年期贷款利率的1.3倍,从2012年3月18日起计至实际还清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合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565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95055元,由原告负担600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送达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赵 辉人民陪审员  丁晓晨人民陪审员  井 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兴海谢寒第4页,共4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