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海法行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台山市下川岛王府洲游乐中心与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山市下川岛王府洲游乐中心,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行初字第43号原告:台山市下川岛王府洲游乐中心。法定代表人:罗红映。委托代理人:许世娃,广东时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陈迺章,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湖滨、陈妙芬,均是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李艳女,女,195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台山市下川岛王府洲游乐中心不服被告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台人社工认字(2014)A438号《工伤(死亡)认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山市下川岛王府洲游乐中心以寻求其他方式处理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享有的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山市下川岛王府洲游乐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台山市下川岛王府洲游乐中心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的,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利民代理审判员 李周旭代理审判员 龚展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吴瑞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