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弥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孔某某诉被告朱某某、李某某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孔某某,朱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弥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1959年1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弥渡县。申请执行人:孔某某,男,1970年7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弥渡县。被执行人:朱某某,男,1944年11月8日生,汉族,无文化,农民,住弥渡县。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69年12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弥渡县。原告周某某、孔某某诉被告朱某某、李某某相邻通行纠纷一案,弥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弥民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某某、孔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弥渡县人民法院的(2015)弥执字第10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红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 杨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