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宁波开发区中心医院与马玉秀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开发区中心医院,马玉秀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163号原告:宁波开发区中心医院。法定代表人:余剑伟。委托代理人:闫振。委托代理人:司武安。被告:马玉秀。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开发区中心医院与被告马玉秀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开发区中心医院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玉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开发区中心医院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开发区中心医院撤回对被告马玉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开发区中心医院负担。审 判 员 宋建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方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