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终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张中成与福建锦江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中成,福建锦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9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中成,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委托代理人陈宇、吴再发,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锦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空港工业区湖南镇马山片区。法定代表人陈飞,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张中成因与被上诉人福建锦江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2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中成以达成庭外调解为由,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中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中成撤回上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中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敏洲代理审判员 缪 羽代理审判员 符海燕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