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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4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青岛海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李俊杰、青岛博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海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李俊杰,青岛博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4034号原告青岛海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重庆南路167号。法定代表人张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建生。被告李俊杰。被告青岛博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古庙头社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南京路66号中天恒商务大厦12层。负责人孙家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妮莎,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俊杰、被告青岛博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海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海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海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守京审判员  王杰章审判员  陈晓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肖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