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酉法民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酉阳县钟多镇供水厂与重庆千万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酉法民初字第00130号原告酉阳县钟多镇供水厂法定代表人吴西航,该厂厂长。住所地:酉阳县。被告重庆千万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延兵,该公司经理。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酉阳县钟多镇供水厂诉被告重庆千万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酉阳县钟多镇供水厂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650元由原告承担,其余265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石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郭小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