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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邵中民一终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邵阳体育运动学校与邵阳市华龙中学、呙向婧熠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阳体育运动学校,邵阳市华龙中学,呙向婧熠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邵中民一终字第9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体育运动学校。法定代表人杨志萍,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车祥初,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阳市华龙中学。法定代表人范仲君,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刘君谊,湖南九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呙向婧熠。委托代理人韩军军,湖南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邵阳体育运动学校(以下简称邵阳体校)因与被上诉人邵阳市华龙中学(以下简称华龙中学)、呙向婧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作出的(2014)双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邵阳体校的委托代理人车祥初,被上诉人华龙中学的委托代理人刘君谊,被上诉人呙向婧熠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军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0年7月13日,呙向婧熠的父亲呙某某(系某某厂下岗待岗人员)与邵阳体校签订临时用工合同,合同期限从2010年7月13日至2011年1月12日,呙某某负责邵阳体校学生男生宿舍的管理工作,每月工资750元。2010年10月8日,呙某某与邵阳体校签订了终止劳务关系协议,该协议约定从2010年9月1日起,呙某某被文德中学(系华龙中学前身)聘用,与邵阳体校终止劳务关系。2010年9月1日,邵阳体校与华龙中学签订《联合办学合同书》,合同约定:1、甲方(邵阳体校)于2010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共计3年时间内向乙方(华龙中学)提供教学楼四、五楼共计六间教室,以及甲方二号综合楼的五楼、六楼与四楼的大厅,作为乙方举办中、小学教育及培训使用,甲方只允许乙方一家单位在此办学;2、合同期内,甲方中专部学生的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委托乙方进行,学生也可直接并入乙方相应班级,甲方承担适当的教学费用,乙方应尽职尽责做好甲方委托的教育教学的管理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甲方;……15、在甲方的教育教学委托乙方管理期间,甲方按聘用工资标准付给乙方宿舍管理员2人,校园卫生员1人,门卫传达1人的临时工的工资(宿舍管理员2人每月1450元+卫生员每月750元+门卫每月700元=2900元)每月共计2900元。乙方聘请以上人员所超出的工资部分由乙方承担。该合同签订后,华龙中学出面聘请呙某某为邵阳体校与华龙中学的宿舍管理员,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呙某某每月工资为900元(其中邵阳体校支付750元给华龙中学,再由华龙中学支付给呙某某,华龙中学支付150元),在日常工作中,呙某某受邵阳体校学生科直接管理。华龙中学与邵阳体校联合办学期满后,2013年8月28日,华龙中学与邵阳体校签订《校舍租赁合同书》,华龙中学租赁邵阳体校的教学楼、教学设备、学生宿舍等用于办学,邵阳体校的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仍然委托华龙中学管理,并规定4名临时工的工资每月2900元。同年8月28日,邵阳体校与华龙中学签订《安全责任书》,规定邵阳体校负责指导和检查华龙中学的安全管理和制度的落实,华龙中学对邵阳体校托管的寄宿生宿舍必须有专人管理,专人值守。合同签订后,华龙中学继续聘请呙某某为宿舍管理员,管理模式依照原来不变。2013年12月26日晚9时许,呙某某被发现昏倒在邵阳体校学生宿舍值班室内,后被赶到的家属送至邵阳市中心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初,呙某某之女呙向婧熠向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呙某某与邵阳体校、华龙中学存在劳动关系。2014年6月27日,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邵市劳人仲案字(2014)第60号仲裁裁决:呙某某自2010年10月起与华龙中学存在劳动关系,与邵阳体校不存在劳动关系。华龙中学对该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遂酿成纠纷。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劳动争议纠纷。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确认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对劳动者适用,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并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涉及的事项。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明材料。本案中,邵阳体校将其学生宿舍委托华龙中学管理,并规定了聘请人员的工资标准。从2010年10月起,华龙中学出面聘请呙某某为学生宿舍管理员,呙某某主要从事管理邵阳体校的学生宿舍,直到2013年12月去世。邵阳体校的教师证实呙某某一直受邵阳体校学生科管理。呙某某工资大部分由邵阳体校支付,小部分由华龙中学支付。以上事实证明,呙某某虽然没有和邵阳体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和邵阳体校已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呙某某系华龙中学聘请,华龙中学也向其支付了部分工资,但呙某某不受华龙中学管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不得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形成双重劳动关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应认定呙某某从2010年10月起与邵阳体校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呙某某从2010年10月起与华龙中学不存在劳动关系,邵阳体校辩称与呙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判决:(一)呙向婧熠之父呙某某从2010年10月起与邵阳体育运动学校存在劳动关系;(二)呙向婧熠之父呙某某从2010年10月起与邵阳市华龙中学不存在劳动关系。邵阳体校上诉称,2010年10月呙某某已经与上诉人签订了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已从上诉人单位得到了应有的补偿,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呙某某与华龙中学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与上诉人无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呙向婧熠之父呙某某从2010年10月起与邵阳体校不存在劳动关系。华龙中学答辩称,被上诉人提供了包括邵阳体校学生科工作人员证词在内的大量证据,证实呙某某与邵阳体校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一事实,原审依据呙某某月工资900元,其中750元由上诉人支付,呙某某受邵阳体校学生科直接管理,以及呙某某从事的工作前后没有任何变化这些基本事实,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邵阳体校与呙某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呙向婧熠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邵阳体校在二审期间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邵阳体校与华龙中学2013-2014年结算表和付款凭证,以及唐某某、刘某某的证人证言、终止劳务关系协议等四组证据,拟证明邵阳体校与华龙中学租赁合同期间,邵阳体校委托华龙中学进行教育教学管理的相关费用、学费收益,全部归华龙中学所有;唐某某、刘某某与华龙中学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华龙中学、呙向婧熠均认为不属于新的证据,不予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均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关于二审中的新证据的规定,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决查明的一致,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由劳动者提供有偿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由用人单位提供工作条件、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2010年7月13日,呙某某与邵阳体校签订《临时用工合同》,邵阳体校聘用呙某某为宿舍管理员,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呙某某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职责、要求以及工资待遇等,尽管双方在同年10月8日签订了一份《终止劳务关系协议》,但是,双方的劳动用工关系并未就此终止,呙某某依然在邵阳体校从事男生宿舍管理员的工作,其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均没有改变。邵阳体校与华龙中学签订的《校舍租赁合同书》亦或是《联合办学合同书》中,对于呙某某等临时职工的人员数额、岗位和基本工资待遇等问题作出了约定,邵阳体校亦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临时职工的大部分工资,证实呙某某为邵阳体校提供劳务,从邵阳体校获取基本报酬这一事实,原审据此认定邵阳体校与呙某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正确,邵阳体校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应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邵阳体育运动学校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俊辉审 判 员  颜锦霞代理审判员  彭国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毓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