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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廖洁玲与陈艳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洁玲,陈艳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768号原告廖洁玲,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陈正军,广东中信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思颖,广东中信顺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艳芬,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廖洁玲与被告陈艳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镇年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正军,被告陈艳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0月9日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8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10月9日至2020年10月8日止,月利率2%,被告应按月向原告支付利息。2012年10月12日,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小黄圃社区居委会旗山路四街三巷3号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自2012年10月19日起至2012年10月26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900000元。自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利息。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若被告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原告有权对拍卖或者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日止);二、原告就第一项请求对抵押物即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小黄圃社区居委会旗山路四街三巷3号房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被告签订合同时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800000元。后来原告只向被告支付900000元。原告主张的利息过高,应予以调整。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抵押借款合同、借条、银行转账记录流水原件各一份,房产证明、他项权证原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被告经质证对原告证据无异议。被告诉讼中未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2年10月9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8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10月9日至2020年10月8日止,月利率2%,被告应按月向原告支付利息,如被告没有按期向原告利息,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偿还所欠全部借款本息,且不受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的限制;被告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小黄圃社区居委会旗山路四街三巷3号房屋(产权证号:03××14)为借款作抵押担保,被担保债权数额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息、实现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所需的一切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执行费、评估费等。2012年10月12日,原、被告双方为上述抵押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2年10月19日起至2012年10月26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累计向被告支付900000元。被告借款后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经追收无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抵押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法律约束力。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如被告未按期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偿还所欠全部借款本息,现被告未按期向原告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00000元及自2012年10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月利率2%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被告以利息过高为由要求予以调整,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小黄圃社区居委会旗山路四街三巷3号房屋为本案借款作抵押担保,且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请求就该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艳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廖洁玲偿还借款900000元及利息(以900000元为本金,从2012年10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款之日止);二、原告廖洁玲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对被告陈艳芬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小黄圃社区居委会旗山路四街三巷3号房屋(产权证号:03××14)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8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艳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镇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佘凯琪第1页,共5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