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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滁民一终字第0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张世兰、李洪贵与卢志成、汪显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志成,张世兰,李洪贵,汪显祥,张军,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滁民一终字第014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志成,男,195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汪南新,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系卢志成亲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世兰,女,194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系李庆和妻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洪贵,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系李庆的儿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显祥,男,195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来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军,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驾驶员,户籍地安徽省来安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负责人:朱新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晓兵,男,1974年7月28日生,汉族,该公司安全科科长,住安徽省来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公司。负责人:卜卫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秋菊,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卢志成因与被上诉人张世兰、李洪贵、汪显祥、张军、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4)琅民一初字第00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4)琅民一初字第007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司金虎代理审判员  刘 勇代理审判员  苏春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杨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