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桦法执字第6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马福河与秦志友、任生波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福河,秦志友,任生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法执字第606-1号申请执行人马福河,男。被执行人秦志友,男。被执行人任生波,男。申请执行人马福河与被执行人秦志友、任生波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桦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78687.12元、案件受理费12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不履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桦法执字第60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庆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薛志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