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衢刑执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黄钦挺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1305号罪犯黄钦挺,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6日作出(2008)平刑初字第6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钦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裁定,于2012年5月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5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钦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钦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受到2012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钦挺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钦挺准予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24日起至2015年2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根土审判员 庄向东审判员 吴 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朱勤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