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初字第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徐州市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张学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学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0257号原告徐州市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市云龙区中山南路145号。法定代表人张新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卓伦,该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委托代理人郭钢,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被告张学运,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学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州市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崔朝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