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冯云芳与唐增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云芳,唐增钧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722号原告:冯云芳。委托代理人:龚辉祖,浙江思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璐,浙江思聪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唐增钧。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云芳诉被告唐增钧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0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接到该通知书7天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云芳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金全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