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洪商初字第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泗洪县盛族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蔡西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洪县盛族房地产有限公司,蔡西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洪商初字第00515号原告泗洪县盛族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泗洲西大街39弄。法定代表人沈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巧利,泗洪县车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朱建华,泗洪县车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西土,个体户。原告泗洪县盛族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族公司)诉被告蔡西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族公司委托代理人许巧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西土经本院以公告的方式送达开庭传票,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盛族公司诉称:2003年12月2日,原、被告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支行签订楼宇按揭贷款合同,由被告购买原告阳光世纪花城步行街i区08室,原告为被告的按揭款提供保证担保。自2004年至2007年期间,因被告未按期还款,中国银行泗洪支行从原告账户扣划209305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故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的借款209305元并赔偿原告损失(以209305元为基数,从2007年9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诉讼中,原告盛族公司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偿还原告代偿的借款209305元并赔偿原告损失(以209305元为基数,从2007年9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蔡西土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2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蔡西土向原告盛族公司购买泗洪县阳光世纪城步行街i区08室房屋,价款为305425元。同日,原、被告与中国银行泗洪支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约定:被告蔡西土为购买位于泗洪县阳光花城步行街i区08室房屋,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支行各借款183000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借款月利率为4.8‰;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如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在逾期期间每天按违约金额的0.21‰计收罚息;原告盛族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004年5月31日至2007年9月30日,因被告蔡西土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中国银行泗洪支行多次从原告账户扣划款项合计209305.4元用于偿还被告所欠借款本息。以上事实有原告盛族公司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按揭贷款合同1份、房地产按揭抵押审批表1份、中国银行出具的原告为浙江业主垫付逾期贷款明细表1份以及当事人陈述予以印证。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被告蔡西土未能按约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支行借款本息,原告盛族公司已按借款合同约定承担了借款本息的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享有对被告的追偿权。关于原告盛族公司代偿的具体数额,原告已提供中国银行出具的垫付逾期贷款明细表以证明其为被告代偿数额,被告蔡西土未到庭质证,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另,原告主张从2007年9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西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泗洪县盛族房地产有限公司代偿款209305元及利息损失(以209305元为基数,从2007年9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40元,由被告蔡西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4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审 判 长 张新育代理审判员 陈秋璠人民陪审员 陈金永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振业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5页/共5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