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毛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505号原告毛某,男,1968年2月31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朱某,女,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毛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毛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毛某负担。审判员 李炳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志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