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执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樊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119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82年5月2日生,初中文化。被申请执行人樊某某,男,1978年1月20日生,小学文化。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1197号李某某与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150.00元,申请执行费为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131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其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