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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洪山民初字第00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潘某与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民初字第00688号原告:潘某。被告: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王 俐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培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