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蔺执字第2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弟彬与古蔺县水口煤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弟彬,古蔺县水口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蔺执字第281-1号申请执行人张弟彬,男,生于1968年11月16日,汉族,住古蔺县。被执行人古蔺县水口煤业有限公司。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弟彬于2015年2月9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古蔺执字第281号案件的执行。审判员 赵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梁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