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013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范如昌与吴新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378-1号申请执行人:范如昌。被执行人:吴新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如昌与被执行人吴新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吴新广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范如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吴新广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赵 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崔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