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蒋某某、黄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黄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碚法刑初字第0004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某,男,1995年6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北碚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委托辩护人陈继开,重庆新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11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北碚区,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碚检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牛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及其辩护人陈继开,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蒋某某与吴某某电话联系后,安排被告人黄某某在重庆市北碚区碚峡路中医院左侧小卖部门口,以400元的价格贩卖冰毒1小包、麻古5颗给吴某某后,黄某某、吴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黄某某身上查获毒资400元,从吴某某身上查获冰毒1小包(净重0.9克)、麻古5颗(净重0.4克)。之后,公安民警从蒋某某住处查获冰毒10小包(净重4.3克)、麻古17颗(净重1.6克)。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检验,查获的冰毒、麻古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民警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蒋某某、黄某某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某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重记录及照片、毒品检材提取及封存笔录、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指认照片,物证检验报告,手机短信、情况说明,户籍材料、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故意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给他人吸食,被告人黄某某明知蒋某某贩卖毒品而参与帮助其贩卖,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查获的毒品数量计入蒋某某犯罪数量。被告人蒋某某贩卖毒品的数量认定为7.2克,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某帮助蒋某某贩卖毒品的数量认定为1.3克,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蒋某某组织安排毒品交易,对犯罪结果的发生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帮助蒋某某完成少量毒品交易,对犯罪结果的发生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且有立功表现,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予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二、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15年5月23日止。)(以上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三、对扣押在案的毒资人民币400元及违禁物品予以没收(由负责扣押的公安机关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 勇人民陪审员 刘万忠人民陪审员 赖政灵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金宝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