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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黄少川与苏能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少川,苏能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272号原告:黄少川,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6134。委托代理人:广东星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能英,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363。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少川诉被告苏能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苏能英名下号牌为粤C×××××的机动车,查封金额以人民币142000元为限,并由案外人崔青云(公民身份号码××)提供其名下号牌为粤C×××××的机动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苏能英名下号牌为粤C×××××的机动车,查封金额以人民币142000元为限。二、查封崔青云(公民身份号码××)名下号牌为粤C×××××的机动车。查封期间上述财产可以使用,但不得出租、转让。根据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期限届满如果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悦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