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泸民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749号原告陈某某,男,住泸县毗卢镇。委托代理人祝远容,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某,女,住泸县毗卢镇。委托代理人左良成,四川九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超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左瀚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