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甲。法定代理人陈某,农民。被执行人马某乙,农民。陈某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12日作出(2009)安民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某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抚养费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马某甲于2014年8月6日申请执行2014年度抚养费,本院于2014年8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马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双方当事人与2015年1月15日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法律文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9)安执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铁强审判员 王国繁审判员 张志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