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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户执字第00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梁爱贤与XX侵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爱贤,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户执字第00783号申请执行人梁爱贤,女,汉族。被执行人XX,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梁爱贤与被执行人XX侵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梁爱贤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户民初字第008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6426.30元,并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XX已完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民初字第008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审判员 付 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建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