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林凤生与肖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凤生,肖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626号原告林凤生,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肖丽红,女,198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凤生与被告肖丽红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凤生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在预交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潘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徐素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