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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沈海员合伙协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海员,徐延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沈海员,居民,被执行人徐延岳,居民。本案在执行申请人执行人沈海员与被执行人徐延岳普通合伙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现已履行20000元,另支付执行费50元。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故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334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法乐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高兴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