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0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费开胜与重庆市合川区双龙湖页岩砖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开胜,重庆市合川区双龙湖页岩砖厂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0730号原告费开胜,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周光文,重庆兼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成伟,重庆兼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双龙湖页岩砖厂,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涞滩镇双龙湖两堂村6社。负责人胡伦英,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开胜诉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双龙湖页岩砖厂承包经营纠纷一案中,原告费开胜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费开胜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双龙湖页岩砖厂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费开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开胜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双龙湖页岩砖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80元,减半收取4140元,由原告费开胜负担。审判员 冯雪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温蕾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