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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高民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陈道付与陈佳胜、陈国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道付,陈佳胜,陈国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00032号原告陈道付。委托代理人戴俊,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佳胜。被告陈国军。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费金宣,南通市通州区石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银河路。负责人刘志新,经理。委托代理人成曦,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道付与被告陈佳胜、陈国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道付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佳胜、陈国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道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道付撤回对被告陈佳胜、陈国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3元,由原告陈道付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