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新乡市宏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宋尚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红法执字第194号宋尚明:新乡市宏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宋尚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履行(2014)红民二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宏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限被执行人宋尚明于2015年2月13日9时30分自动到本院履行第139号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同时支付执行费及实际支出费用。逾期不履行将强制执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