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高建军诉王宝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军,王宝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0093号原告��建军,男,1960年10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春峰。被告王宝芳,女,1960年11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军诉被告王宝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建军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建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建军负担。审判员 马军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