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门包民初字第0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陆某甲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甲,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门包民初字第0702号原告陆某甲。委托代理人李育忠,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告罗某。原告陆某甲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育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某甲诉称,我与被告罗某婚前了解不多,婚后因双方生活习惯差异,总是吵架,被告于2000年离家婚出走后下落不明,双方感情已彻夜彻底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罗某离婚。被告罗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1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同年10月18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女陆某乙,现已成年。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家庭经济、生活琐事多次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被告罗某10余年前离家至今未归。原告陆某甲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于2014年3月4日撤回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原告撤诉后,因被告一直在外未归,双方未能改善关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罗某离婚。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户口本、本院(2014)门包民初字第0223号民事裁定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男女双方是否离婚的前提条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婚后因生活习惯差异较大,为家庭经济、生活琐事多次发生争吵,夫妻不睦;被告罗某于10余年前离开家后至今未归,双方一直分居生活,夫妻感情逐渐淡漠;2014年初原告陆某甲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虽然撤回了起诉,但因被告一直在外,双方未能改善关系���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可见双方业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陆某甲要求与被告罗某离婚的诉请应当予以支持。被告罗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陆某甲与被告罗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合计人民币840元,由原告陆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该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审 判 长 韩 朱 锋代理审判员 张 杨 姝代理审判员 审判员兰真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祁 宏 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