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黎德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怀法刑初字第4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某某,男,1948年8月24日出生于怀集县冷坑镇,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怀集县冷坑镇。因本案于2014年9月6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4)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国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开始,被告人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向一名叫“阿克“(同音)的男子购买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苏盆深等人。2014年9月5日公安民警在本县冷坑镇被告人黎某某的住处将其抓获,并当场搜获毒品海洛因17包。经鉴定,净重1.30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黎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量刑幅度在有期徒刑一年到二年,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判处管制。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黎某某患有前列腺癌。2014年7月,为了医治病痛,被告人黎某某向他人购买毒品海洛因吸食,后将剩下的毒品卖给吸毒人员苏某某。同年9月5日公安民警在怀集县冷坑镇被告人黎某某的住处将其抓获,当场搜获疑似毒品灰白色块状物17包。经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搜获的灰白色块状物17包,净重1.30克,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苏盆深、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黎某某的经过,被告人黎某某的新常住人口信息及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因治病而向他人购买毒品,并将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被告人黎某某是老年人,患有癌症病,因治病而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小,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而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黎某某可适用缓刑。综合控辩双方提出的量刑意见。根据被告人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四)项、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红春审 判 员 苏永任人民陪审员 庞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程志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